1、- 1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办公大厅墙柱面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JM-2018-05-10709项目编号:0773-1841GNJLGCCS1335采购单位: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 5 月 - 2 -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22第五章 图纸 .23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24第七章 磋 商响应文件格式 .25- 3 -第 1 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4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办公大厅墙柱面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编号:JM-2018-05-10709项目
2、编号:0773-1841GNJLGCCS1335一、招标条件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办公大厅墙柱面改造工程已由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建设,项目业主(采购人)为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2、项目概况与竞争性磋商范围2.1 项目名称: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办公大厅墙柱面改造工程;2.2 竞争性磋商范围:行政楼大厅墙柱面砖更换维修等(详见工程量清单)。2.3 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2.4 采购预算:人民币 151.2134 万元;2.5 计划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竣工并验收合格。2.6
3、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3.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5-2017 年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015-2017 年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17 年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具有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资质有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 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 外省企业按照省住建厅吉建管201550 号文件及20161 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四、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4.1 时间:2018 年 5
5、月 31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每日上午 8:30下午 16:00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4.2 地点: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5 -4.3 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持企业 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项目经理无在建声明原件、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原件(合同或中标通知书)、2015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2017 年整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原件、投标单位前三年(2015-2
6、017 年)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企业所在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外埠投标人备案证明材料原件(吉林省企业无需提供)、“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网上截图”、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以上所有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 4.4 文件售价:每套售价 500 元(人民币),过期不售,售后不退。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地点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5.2 逾期送
7、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5.3 供应商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函。5.4 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财经报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日报上发布。七、联系方式采购人: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1528 号联系人:孙主任 联系电话:0431-85380206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3682 号伟峰东樾 11 号楼 2303 室
8、联系人:闫工、周工 联系电话:0431-81150785 转 8003监督单位: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 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7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 采购人采购人: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1528 号联系人:孙主任 联系电话:0431-853802062 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联系人:闫工、周工联系电话:0431-81150785 转 80033 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办公大厅墙柱面改造工程采购编号:JM-2
9、018-05-10709招标编号:0773-1841GNJLGCCS13354 磋商范围 行政楼大厅墙柱面砖更换维修等(详见工程量清单)5 建设地点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6 资金来源及 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 计划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竣工并验收合格。8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9 现场情况 具备开工条件。10 现场踏勘 投标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11 分包情况 不允许分包。1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13 供应商资格条件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
10、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5-2017年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015-2017年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17年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15年、2016年、2017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资质有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 供应商拟
11、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5 外省企业按照省住建厅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及20161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4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15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将质疑问题以word格式发至邮箱,并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16 采购人书面澄清或 者修改的时间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817 构成响应文件的 其他材料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复印件:1.营业执
12、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供应商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信息的真伪由磋商小组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查询确认;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开户许可证;5.项目经理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项目管理机构团队其他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职称证或岗位证;7.投标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近期社保证明(社会养老保险电脑系统打印证明并加盖公章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等)及依法纳税证明;8.近三年(201
13、5年-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按最近年份提供);9.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10.近三年(2015年-2017年)类似工程业绩一项(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1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原件。注:供应商法人或被授权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竞争性磋商仪式,并携带相关原件,原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表面以清单方式标明所提供文件名称数量,该资质文件由磋商小组在磋商前审核,以上有任何一项原件审核未通过的,资格审核不合格,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供应商不能参与下一步磋商活动。如供应商的各类证书原件正在变更、年检的,须有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并注
14、明证书主要相关内容。18 采购预算 本项目最高限价:151.2134万元;超出采购预算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将被否决。19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60天(日历天)20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于开标前一天提交,如开标前1日前交付到账,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1日交付到账)。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8万元;采用转账、电汇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形式。并于磋商截止日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到账为准(保函形式以送
15、达招标公司的时间为准)。收款人全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生态大街支行账 号:158838854429;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未按要求递交的视为放弃投标。请供应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提交保证金,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注意:需在银行转账或电汇时备注清楚所交磋商保证金的项目编号、简要名称等。)21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5 年-2017 年)2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5 年-2017 年)23 文件份数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 份,副本:4 份,电子文件:1 份(U 盘),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
16、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封套上写明如下信息:招标编号: 9采购人名称: (全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供应商人名称: (全称) 投标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24 装订要求 装订要求:*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用纸统一使用 A4 规格复印纸。25 递交文件地点地点: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收件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开始时间: 2018 年 6 月 8 日 13 时 30 分提交截止时间: 2018 年 6 月 8 日 14 时
17、 00 分26 磋商小组的构成磋商小组构成:相关专家 3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7 是 否 授 权 磋 商 小 组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是 ,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本项目预中标人。28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29 合同方式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0 付款方式以市自筹资金要求为准,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履行支付程序支付金额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造价的 97%,剩余 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
18、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再予以无息结算。31 质保期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2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的工程取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3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
19、国内制造厂商名称。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34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35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期)内非标记符号的:(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
20、,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10:技术 /、价格 /。36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八期)内的:(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37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注:1)小微企业声明函需到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开具,若非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开具则无效;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原件;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