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为促进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掌握学校健康教育活动的进程,调整和确定学校健康教育的目标,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健康教育,逐步使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本着科学、全面、可比、可行性原则,制定本评价方案。一、评价对象学校健康教育评价对象分为学校和教育行政两个层次。1、学校: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其中农村中心小学以下的学校及其它各类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2、教育行政: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评价方法以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评为主,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互评及上级部门抽评为辅。各地间互评或上级部门抽评时,采用推荐和随机抽样各半的方法。被评学校分值指数0.5为通过,否则以互、抽评的得分和等级评定代替自评结果存档(分值指数互、抽评分值提高数/自评分值提高数)。所评地区有一半以上的学校未获通过,则该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评结果按减10分处理。三、评价时间各地中小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确定评价时间。每学年至少自评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一次互评或抽评。 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