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共场所、环境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