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规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学生。2、校内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及办公室、进修处、教研室、电教馆、教科室、学生处等相关职能机构。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师生合法权益的;2、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受理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委员会也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会、学校团委、民进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师生员工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师生员工书面申诉或口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