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第二条符合下列重要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桌、课桌、椅等。(三)房屋及构筑物。(四)文物及陈列品。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一)为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物及陈列品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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