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钟山区 2018 年明湖片区(党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钟山区 2018 年明湖片区(党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完善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77 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 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 201557 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2、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 号)、贵 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指导意见(黔建房通2015 386 号)、 六盘水市建设 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 号)、 六盘 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试行)(市府办发 2012117 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六盘水市钟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 2 页第一条 征收范围:钟山区 2018 年明湖片区(党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征收人是接受委托的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是指土地收储项目用地需进行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权人。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
3、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附属设施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四)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或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度、层次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进行征收。第 3 页(二)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产权不齐或无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按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
4、,结合实际,本着平等、有偿原则进行征收。(三)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和构筑物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征收;所建房屋分配给个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第六条 征收评估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评估机构的确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工作应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备案、资格、资质等级、业绩等情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
5、征收部门通过评估机构的电子邮箱将征收项目基本情况通知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通知要求的时限报名。报名时限不少于 2 日。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的数量等基本情况和该项目所需评估机构数量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 3 日。第 4 页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该项目所确定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对于选定的过程、结果等基本情况应当由公证机关公证。(二)评估依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房地
6、产征收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三)评估结果的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四)以评估方式确定征收补偿依据时不再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安置补贴费、征收奖励和购房补助。第七条 司法保障(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建筑物,在征收决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协议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 5 页(二)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产权不齐或无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
7、达成征收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司法保障组认定后,由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不给予补偿。第八条 拆除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征收范围内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腾空移交,不予补偿。逾期不腾空移交者,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二)未明确使用年限,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必须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腾空移交,不予补偿。逾期不腾空移交者,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三)未
8、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使用年限结合修建成本给予适当补偿。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第 6 页第九条 征收人应将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在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其人口户籍情况、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产权证明等有关资料。第十条 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方案,就补偿安置及其它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
9、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第十三条 征收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第 7 页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征收房屋勘察记录后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款由所在居委员会代为保管,待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后进行补偿安置。第三章 房屋
10、征收补偿与安置原则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权属认定1.全产权: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2.产权不齐: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3.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建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前,经国土、住建、房屋征收局及实施单位等部门认为可按本方案给予补偿的。4.其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二)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三)使用性质认定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第 8 页2.无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按被征收人所提供的印证资料确定为住宅或住改非。确定为住改非
11、的房屋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改为非住宅的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2)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并连续经营 2 年以上的房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按本方案所作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1.房屋层高在 2.4 米以上(含 2.4 米)。2.房屋建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以前。(二)不给予补偿的房屋: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3.经房屋征收局、国土、规划等部门调查认定不给予补偿的建(构)筑物。(三)
12、征收有合法房产手续的商业用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 9 页(四)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用途,同时具备住改非两个条件且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主体房补偿标准的 1.5 倍进行补偿。(五)附属房按 500 元/平方米( 含土地)进行补偿。附属房是指除主体房以外的配套用房。附属房的补偿按如下规定计算:1.房屋层高在 1 米(含 1 米)至 1.5 米(不含 1.5 米),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 50%计算补偿。2.房屋层高在 1.5 米(含 1.5 米)至 2.4 米(含 2.4 米),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 70%计算补偿。3.房屋层高在 2.4 米以上
13、,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 100%计算补偿。(六)征地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市府发201219 号)标准进行补偿。第十六条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一)征收有房产手续的商业用房,评估确定的价值中未含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 6%一次性计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二)住宅改为非住宅,按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用房面积货币补偿额(不含临时过渡费)的 6%计付一次性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第十七条 室内外装修补偿第 10 页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修征收补偿按照 六 盘 水市 钟 山区人民政府 办 公室关于印 发 的通知 (钟府办发201539 号)规定执行。第四章 补偿标准第十八条 主体房补偿原则(一)给予主体房补偿费和安置补贴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货币化进行补偿。(二)对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按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也可选择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度、层次等因素,由征收人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选择评估的不再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安置补贴费、征收奖励和购房补助。第十九条 主体房补偿标准序号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