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我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 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六) 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七) 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八) 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九)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