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制度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分管校长为学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负责人,政教主任为学校安全信息兼职报告人。 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值周领导以便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报告。 三、值班领导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并如实报告教育局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人员对事故类别和性质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