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 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讲义 经济法概论 答案及解析第 一 章 经济法概论考情分析本章内容在考试中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核,也存在与其他章节内容结合出综合题考点的可能。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 12 分,考生应该重点理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在 2009 年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本章均未做大的调整。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综合题 合计2008 年 3 分 8 分 2 分 13 分2007 年 4 分 8 分 1 分 13 分2006 年 2 分 6 分 1 分 9 分本章内容结构和重点内容:本章教材分为 3 节: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
2、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内容:1.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主体、客体2.掌握解决经济纠纷的三种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诉讼适用情况及三者关系3.掌握仲裁:适用范围(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基本制度(协议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作出之日起生效)4.掌握行政复议:范围(2 个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政府)5.掌握民事诉讼:适用范围(4 个排除事项) ;审判制度(合议、二审终审) ;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
3、辖)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6.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课程讲解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要点:(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解析】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
4、成的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例题 1单选题】 (2008 年考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表
5、 1.1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
7、性法规。(5)自治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
8、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如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3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例题 2单选题】 (2004 年)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宪法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C.国际条约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例题 3单选题】 (2005 年)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
9、宪法B.同级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效力等级。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中,国内法部分法律效力由高到低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例题 4单选题】 (20
10、08 年)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C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3.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
11、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例 1-6】 会计法第 22 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
12、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分析这一条款包含了几个法律规范,各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各是什么?【解析】这一条款包括了三个法律规范:(1)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它的假设即前提是对一般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而言的,处理部分是“应当使用中文” 。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2)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处理部分是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该规范是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即给民族
13、自治地方的单位一个选择权,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也可以不使用。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同(2) ,不再赘述。【例题 5单选题】 (2003 年)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该法律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答案】C【例题 6多选题】 (2007 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
14、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答案】AD(二)法律体系三、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指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
15、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
16、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注意】出题时经常将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事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例题 1多选题】 (2005 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签发汇票【答案】ABCD【例题 2单
17、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围有( ) 。A.地震 B.战争 C.签订协议 D.发行公司债券【答案】B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受惩罚的行为。【解释】不是只有合法行为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
18、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四、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参加的当事人)(1)国家机关(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4)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客体(对象)(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
19、等(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第一,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第二,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营管理行为等内容(1)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等(2)经济义务,如按时纳税的义务等【例题 3多选题】 (2007 年)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答案】AB【例题 4多选题】 (2006 年)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土地使用权 B.发明 C.劳务 D.产品【
20、答案】ABCD【例题 5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标权 B.人造物 C.经济决策行为 D.空气【答案】D【例题 6判断题】知识产品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举例】张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房地产公司是该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他们之间是平等的。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品房;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义务是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面积等条款向张某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是收取房款。张某的权利是取得房屋,义务是支付房款。(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
21、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是指以下四类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解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例题 7多选题】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 ) 。A.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C.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D.社会分配关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财产继承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而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22、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
23、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下面对解决经济纠纷的几种方式分别加以介绍。二、仲裁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一)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
24、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例 19】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答案】B【解析】正确选项为 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
25、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例题 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某企业的职工和企业的劳动争议B.中国和外国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王某兄弟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D.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例题 2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合同纠纷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C
26、.婚姻纠纷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http:/ 3多选题】 (2008 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四)仲裁协议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
27、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
28、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员或者 l 名仲裁员组成,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