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为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签署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第23号部长令),制定本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一、校长:(一)安全管理职责: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二)问责制度:学校出现安全事故,直接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二、主管安全校长:(一)安全管理职责: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二)问责制度:因管理失误出现安全事故,接受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委会或教育局处理。三、带班领导:(一)校级带班领导职责:1、带班期间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责任人。负责带班期间全校的一切安全工作。2、检查、督促中层领导完成带班工作,在教学楼住宿。3、监督、检查校警、值日、值宿人员的执行岗位责任情况。4、发现并排查校内各类安全隐患。5、负责晚自习的检查和学生宿舍的巡查工作。6、完成校长委派的当日指令性工作。7、负责处理带班期间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