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协议、合同法律管理,减少协议、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协议、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是指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协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第四条、执行机构1、合同执行部门参与合同洽谈过程,根据洽谈结果草拟合同文本,是合同文本的起草机构;2、总务处是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总务处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3、总务处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4、总务处对协议、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总务处只负责设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