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贯彻 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一、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控辍保学管理不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4.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关爱“特殊家族”学生、“留守儿童”工作不力,未积极实施控轰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