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二、一级教学事故(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六)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七)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四分之一以上;(八)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 三分之一以上;(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