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问责制度(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构建学校教职工监督体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一、问责对象问责对象为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教职工问责制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进行,是对教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学校工作,或者损害教职工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二、问责原则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具体问责对象及内容问责对象或所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上干部)。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1部门内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