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园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为保障校园公共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校综治办、保卫部、派出所共同研究,特制如下管理办法: 1.校园内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禁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2.校园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3.学校要加强校园面的巡逻检查,对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立即没收。 4.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落实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责任制,对发现持有、携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5.定期联合学生管理部门或各学院组织专人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学生中持有、携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没收所持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