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2、办公室、各功能室、库房、教室、会议室机房等处严禁使用明火。3、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4、学校内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各处室、教室、办公室等公共用电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5、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6、禁止学生不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种等进校园,禁止班级内焚烧可燃物品、使用明火;7、在学校范围内需临时使用明火,电气焊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动火证,做到“一批三定”(动火审批、定人、定点、定措施);8、各班级、功能室放学后,应关闭所有电源,并安排专人检查电源关闭情况;9、树立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走关水、关气。发现水、电、气设施出现故障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