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1833 号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4 月 11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调查,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下午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但此前被申请人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撤销,并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中午将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情况告知你公司。故你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时,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法律效力,不再对你公司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你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