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第十八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为全面推进我校使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民族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教职员工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现代意识,面向全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并使之成为常设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作用,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三、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每学期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按期检查评估,期末写出总结,切实作到有计划,有总结。积极派出人员参加上级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普通话培训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竞赛活动。 四、学校将普通话合格作为聘用、录用教师条件之一,实行教职工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不予聘任。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