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物品报废、报损管理制度1、学校的财产物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及器具)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以报废或报损。 2、财产物资一次维修费用超过原价一半的,可以报废。 3、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报报废单,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注销。数额较大的需报送教育局设备组,由教育局设备组审核批准后注销。财产物资丢失需要报损的,必须上报教育局,并报公安局备案,单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学校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4、报废财产物资的处理:凡经批准报废的物品一律从原管理部门清出,交学校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报废物品应考虑充分修旧利用,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处理后的残值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帐户,作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5、财产物资报废处理后的帐户处理:财产物资报废处理后,财产管理员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帐,并通知各实验室管理员调整其分管的分户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