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小谷围大学城公租房项目)合同编号:_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说 明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组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总体约定。(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
2、作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条款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可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3、、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活动。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 项目名称:小谷围大学城公租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2. 项目地点:3. 项目规模:4.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结(决)算阶段等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投资控制工作(业主保留调整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权利)。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及有关附件同义。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招标文件;6. 相关法律法规、定额标准等。以上文件内容发生冲突时,按照以上顺序优先解释适用。四、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六、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终结。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
5、各执壹份,副本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住 址: 住 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日 期: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甲方” 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 “乙方” 是指依法具有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第三人” 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中文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第二章 乙方的义务第四条 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
7、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乙方不得从事所承担过的项目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核的咨询服务。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对于甲方提出的口头问题乙方应随时提供咨询服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应甲方要求需向甲方提交书面文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 “正常服务”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 “附加服务” 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
8、加服务;3. “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乙方应保护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交付成果的全部或部分信息进行修改或向第三人提供。第三章 甲方的义务第九条 甲方应负责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尽快转达,
9、并负责资料转送。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咨询业务情况并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第十三条 甲方在委托的本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1.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可就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书面报告。2.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第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权利: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 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 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10、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甲方拥有乙方交付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第六章 乙方的责任第十五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六条 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咨询过程中,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得收取不当利益。如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第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
11、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乙方应补偿甲方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第七章 甲方的责任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甲方应补偿乙方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由于非乙方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发生后_天内
12、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增加的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 乙方由于甲方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本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本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九章 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咨询业务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
13、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未能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或扣减相关酬金。第二十七条 如果无正当理由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的酬金支付期限届满前_日,乙方应向甲方发出支付通知书并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支付酬金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如对酬金或部分酬金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但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对有异议部分,接到
14、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核实处理。第二十九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十章 其他第三十条 因本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需在合同约定外的地方考察,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考察期间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由甲方负责。第三十一条 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本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本咨询业务范围以外,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产生的外聘专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二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质量标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五条 造价咨询成果的验收及费用支付,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应坚守合法性原则,对工程签证或补充协议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予排除。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七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