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第四小学执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学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第四条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