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管理的食堂、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1 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 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 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