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就诊管理方法。第一条 适用的对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包括港、澳、台大学生。港、澳、台大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本医疗保障待遇。第二条 校内医疗证的办理和适用、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生均可办理校内医疗症。自取得医疗证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每年开学后个月内或取得正式学籍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保健科办理医疗证,办理时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审核后发放医疗证。、在校内就诊、转诊、报销医疗费时,需出示本人的医疗证。、医疗证不得转借、涂改使用。一经发现,即取消当事人(或双方)医疗保障待遇半年。、毕业、退学时应到保健科办理离校手续,缴回医疗证,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