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实习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安200862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安【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而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实习安全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二、二级教学单位实习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排学生实习前,各二级教学单位应认真充分考察实习场所、生活环境,所选定的学生实习单位应是遵守法律、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第五条 接受实习的单位能够向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实习场地、实践和生活设施。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实习内容和时间,实习内容要符合安全要求。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负责组织实习学生办理人身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