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同时规范晚自习的实施与管理,根据学院关于开设学生晚自习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及晚自习管理人员。第二章 晚自习安排第三条 根据学校作息时间安排,晚自习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晚18:0019:30(19:4519:50为休息时间)。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学生晚自习教室,如有临时变动,由各班班主任提前通知学生。第三章 考勤第五条 学生按时上、下晚自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请假须事先经班主任同意并签字,无正式请假条者视为缺勤。第六条 各班副班主任负责监督和维持晚自习纪律并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学生请假情况,由班主任汇总到学工办。第七条 晚自习考勤列入日常上课考勤范围,每晚自习按1个课时计算,无故缺勤按旷课论处。第四章 晚自习纪律第八条 晚自习时间学生应安静地自主学习,通讯工具一律调整为震动或无声状态,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第九条 晚自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