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和建设,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 县为主体、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实施原则,并建立“ 规划立项、切块补助、完工核 销” 的建设管理机制。、 省交通主管部门
2、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行业指导工作,审核核销补助建议并对地市核销抽检结论开展抽查复核;省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区) 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行业监管,统筹计划编报及监督管理事项,组织开展核销抽检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及质量监督范围的职权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2确定。农村公路建设各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
3、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安排、补助核销、数据更新、统计登记等管理流程通过“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系统”开展。、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资金筹措能力,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完善提升农村公路网络。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 6.5 米宽路基、6 米宽路面)及以上标准,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指四级公路 4.5 米宽全路幅)。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的路段,县道通过论证并经设
4、区市(区 )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可采用双 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论证后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全路幅)标准设计和实施;村道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35/740-2007)确定的单车道全路幅 3.5 米宽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规范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采用拼宽方式改造的路段,按省厅对农村公路拼宽改造的建设标准和实施要求执行。项目沿线的桥梁应同步建设、改造或加固。、 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 22CM,设计抗折强3度不低于 4.5 Mpa;技术等级为双车道四
5、级公路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 20CM,单车 道四级公路标准时 ,不得小于 18CM,设计抗折强度均不低于 4.0 Mpa。重载交通路线宜按路线交通情况提高设计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要求。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18cm 。、 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工作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项目可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打包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具备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防 护及排水工程设计图、构造物结构图和路基、排水
6、及安保设施设计一览表及设计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或项目含大型桥隧构造物的,原则上需采用两阶段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由设区市(区)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予养护登记。、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内容应包含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设计、路基路面(包括路基断面布置、错车 道布设、路面及路肩结构形式、边沟及排水构造物等)、桥(涵 )型 结构型式、沿 线设 施、项目投资等。、 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设施应按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排水、防 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
7、施、同步验收。4第三章 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应推行“阳光工程 ”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对招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利用扶贫资金、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路基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但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农村公路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
8、工程建设。、 农村公路项目要积极推行标准化建设,其中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项目逐步实施标准化施工,即实行“首件分析 ”制,推行构件集中 预制、水泥混凝土路面 强制搅拌、三辊轴施工工艺和 7 日预取芯机制。拓宽改造项目,路基、路面宜分期施工,路基应采用单边加宽方式拓改,并加强新建路基的路基压实度、填筑厚度控制。、 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政府监督、 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 的质量保证体系,由市或 县质量监督机构、交通部门组织监督,其职权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对于技术简单的村道项目,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
9、、村有关人员技术培训后,组成监督组开展质量安全监督。5、 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社会化监理。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其余项目可以县为单位统一打包由监理公司或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监理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 强现场质量抽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 5%。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项目缺陷、病害或其他质量不合格之处由施工单位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
10、还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施工应严格按照部颁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执行。建设过程中确需办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部门论证、批复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执行。经 批准后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应及时通过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当月建设进度,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 25 日前进行审核及提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四章 验收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竣、交工合并验收(
11、以下称验收)。项目验收时应同步开展路况登记。、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由负责审批该项目6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负责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尽快组织验收。、 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 法、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三级及以上晋级建设项目应由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复核报告。其他农村公路按本细则的简化程序开展验收(以下简称“简化 验收”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交
12、简化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二 )工程决算结算由建 设单位初审合格后、竣( 交)工文件等相关内业资料已按要求编制完成,并装订成册;(三 )项 目中的 桥梁、隧道、孔径大于 2 米涵洞、高度大于 4 米的挡墙等构造物已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参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质量检测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在此基础上,整个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监理组、监理人员) 、沿线乡( 镇 )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派出的代表 组成质量核验小组(组长 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派代表担任),按照本细则附件 2 的“质 量检查
13、规定 ”综合检测检查合格,并形成整个 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 )工程 质 量检查报 告结论至少为合格工程。、 简化验收的主要工作流程:(一 )成立 验 收委员会或 验收小组;7(二 )听取有关建设各方的 汇报和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检查项目内业资料;(三 )现场 察看 检查施工合同的 执行情况,检查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的数量一致; (四 )审议 工程 质量检查报 告,提出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五 )形成 农 村公路验 收鉴定书,印发各有关单位。、 农村公路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交通主管部门、农 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
14、督人员、管养单位等有关代表共同组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理组、监 理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验收。、 对工程缺陷或需返工整改的路段,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核验小组应先出具检测及处理意见,待施工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检查)报告。、 新改建农村公路验收时应确定养护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进行养护登记并管养交接,其养护资金在下一年度始列入各级预算。、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第五章 省补资金核销、 项目完工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后,由设区市(
15、区)开展核销抽检,并按县(市、区)抽查达标率提出该县(市、区)拟核销项目的省补资金建议,由省公路局报厅核销年度切块省补资金。、 省厅每年分 2 次核销切块省补资金。各设区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应 在每年 6 月 30 日、11 月 30 日前通过农村公8路计划管理系统统一提交符合条件的核销项目。、 申请省级核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核 销项 目必须在 农村路网规划内,设计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且验收合格,并符合省级补助条件。(二 )申 请核 销的建设规 模原则上不少于 3 公里(路线总规模不足 3 公里或者乡、村道在建制村辖区内规模不足 3 公里的除外)。(三 )设计审批、验收文件(含安保工
16、程)、三级及以上晋级项目的设计单位复核报告等扫描件、路况登记表等内业资料完整,并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提交。(四 )项 目建成后 GPS 电子地图重新采集( 为确保采集准确性,GPS 测 量规模不得超过实际建成规模的 10%)。设计批复、验收文件、晋级项目复核报告等资料提交不全的项目省级暂缓核销。、 设区市交通部门应从符合条件核销项目中确定市级抽检项目,抽检项目的规模比例不低于提交核销项目总规模数的 30%。、 设区市(区)对确定的抽检项目按照本细则附件 1“核销抽 查工作标 准” 进行外观检查、取芯 检测及设计执行情况现场核实,核对抽检项目的路线走向、建设规模、项目外观、芯样强度、厚度等信息,根据
17、抽检结果由设区市(区)以县为单位计算各县(市、区)抽检达标率,并据此确认本设区市(区)拟核销项目的达标规模及向省厅提出省补资金核销建议。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项目,其路面质量检测数据可作为路面抽检是否达标的依据。设区市(区)核销抽检仅作为安排项目省级补助的依据,不作为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抽检达标率计算公式如下: 10%、 抽 检 项 目 核 销 规 模抽 检 项 目 达 标 规 模抽 检 达 标 率9低于规定建设标准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核销,也不纳入所在县(市、区)抽检达标率计算范畴。、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省补资金按以下原则核销:(一 )县 、乡 道项目,按高于 农村公路数
18、据库内现有技术等级改造的,按“晋 级建设” 类核销;但原技术等级已达省级最高补助技术等级的,按省级最高技术等级的“路面重 铺” 档政策执行。(二 )县 、乡 道单车道公路,拓改 为四级双车道公路的项目,且路面全幅新铺(即“单 改双” 项目),按以下 标准核销:1、拓改前路面宽 4.5 米及以下的(县道按此标准拓改需经设区市交通部门批准),按双车道四级公路“ 晋级建设” 类核销。2、拓改前路面宽度 4.5 米以上的,按双车道四级公路“路面重铺” 类核销 。(三 )县 道拓改达不到双车道四级公路的,不予核销补助;(四 )乡 、村道拓改或新铺路面达四级公路全路幅 4.5 米宽路面的,按单车道四级全路
19、幅宽 4.5 米“新改建 ”核销;村道拓改或新铺路面达四级公路全路幅 3.5 米宽路面的,按单车道四级路面宽 3.5米“ 新改建 ”核销(按此 标准建设需经县交通部 门批准)。(五 )利用 现 有路面新 铺拼接 1 米及以上,并按规定同步完善安保、排水等附属设施的拼宽改造项目,按以下标准核销:1、现有路面宽 4.5 米及以下的县、乡道项目,由单车道加宽为双车道四级公路,按双车道四级公路“路面拼 宽” 类核销。2、现有路面宽 4.5 米以下的乡、村道,按路面4.5 米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拼宽,并按规定同步完善错车道的项目,按单车道四级公路“ 路面拼 宽” 类核 销。3、现有路面宽 4.5 米以下的
20、村道直接拼宽至双车道四级公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路面拼 宽” 类核销。104、其他利用原有路面加宽项目,不予核销。(六 ) 按“路面重铺”标准核销的项目,之前如已享受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的,须满足路面已使用 10 年或以上条件(时间按省补文件印发时间起计),否则不予核销。(七 )2014 年后享受省 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原则上 10 年内不再安排省级建设补助。、 路面宽度 4.5 米及以下的拼宽项目,取芯抽检仅针对新铺设的路面开展,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按原有路面的厚度、强度设计标准判定(但不低于路面抗折强度 4.0Mpa、厚度 18cm 的最低值);中桥及以上桥梁加宽 ,加宽部分参照新建桥
21、梁核定。第六章 资金管理、 设区市(区)、县(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拨付细则,并及时拨付。、 设区市(区)、县(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应单列科目专账核算。项 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规范财务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县( 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合同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农 民工工资兑现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加强抽查监督。、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支出,各项支出总和应控制在项目批复投资范围内。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省补助条件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