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和确定省补资金计划,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下达省补资金;省港航局负责研究提出项目省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会同沿海各港口局或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推进实施,并按程序和规定申请省补资金。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沿海港口五年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公用性质的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对台客滚码头和陆岛交通
2、码头项目。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申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完成项目“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2(二)对台客滚码头(含“小三通”客运码头,不含对台货运码头):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并建成客运旅检大楼及相配套的通关设施。(三)陆岛交通码头:履行基建程序,完成项目“工可” 及初步设计批复。第五条 省级按以下标准对项目进行补助:(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根据沿海港口重点货类运输系统布局和港区开发分类,省级对各港区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补助:1、核心港区(作业区)项目:福州港罗源湾港区、江阴港区江阴作业区,湄洲湾港东吴
3、、秀屿(不含石门澳和枫亭)、肖厝、斗尾港区,厦门港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等港区(作业区)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 45%给予补助,部省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重点开发港区(作业区)项目:福州港沙埕港区杨岐作业区、三都澳主航道及漳湾作业区支航道项目、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支航道项目及松下港区、闽江口内港区、平潭港区,湄洲湾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莆田涵江作业区,泉州港泉州湾港区石湖、秀涂及锦尚作业区、围头湾石井作业区、厦门港漳州后石港区和招银港区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的 35%补助,部省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90%。3、厦门市域内项目建设资金由厦门港口局统筹解决。(二)对台客运或客滚码头
4、(含“小三通”客运码头):5003吨级及以上且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每个补助 300 万元;3000吨级及以上且 10000 吨级以下码头每个补助 600 万元;10000 吨级及以上码头每个补助 1200 万元。(三)陆岛交通码头:每个 300 吨、500 吨和 1000 吨级码头分别补助 100 万元、130 万元和 200 万元,海岛项目和 1公里(含)以内的接线路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各增加省级投资20 万元,部省投资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第六条 上述工程施工合同价指项目招标后,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建安合同价。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审计部门审核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工程前
5、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拆迁补偿等所有费用。第七条 对部省补助资金超过上述上限控制额度的项目,省补相应调减。第八条 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的年度省补计划安排规模,按省补总额的 90%乘以当年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剩余 10%的省补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下达。第三章 计划申请和下达第九条 省补年度计划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审,项目业主应在当年 8 月底完成上报。(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及对台客滚码头:项目业主应将申请材料(详见附表一、二)报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局;各沿海港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4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于 9 月 15 日前报省港航
6、局,抄报厅综规处。(二)对于陆岛交通码头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应将申请材料(详见附表三)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港航管理局,抄报厅综规处。(三)省港航局审核汇总后,并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于 9 月底前上报省厅。(四)厅综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并提交厅研究,编制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直接下达资金申请单位。第十条 厅建立项目年度省补计划调整机制。(一)对上年 8 月底前未签订施工合同,但当年已开工的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于当年 8 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局提出增列省补计划的申请。各沿海港口局审核汇总后,于 9
7、月 15 日前报省港航局,抄报厅综规处。省港航局汇总后于 9 月 30 日前上报省厅。厅综规处审核并统一列入调整预算提交厅研究,报省财政厅批复后直接下达资金申请单位。(二)省港航局应会同各沿海港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加强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省补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当年计划预计无法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并于当年 9 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厅综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厅审定。对涉及预算调整的,统一报5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程序:(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省补资金按季度拨付,一年四次。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
8、厅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和当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在下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提出补助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表四)。2、各沿海港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陆岛交通码头项目建设单位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省港航局。3、省港航局收到补助资金申请相关资料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汇总向厅提出资金拨付意见。4、厅建管处会同有关处室复核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厅财务处根据拨付文件及时向财政厅请款,在资金到达后转拨资金申请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台客滚码头
9、:厅财务处根据省财政批复预算和厅下达的省补计划,一次性将省补拨付资金申请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省补总额的610%资金随计划下达的文件拨付。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获得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的,其部补资金拨付参照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程序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检查,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或扣回部省补助资金: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3.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
10、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5.不及时支付施工单位进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6.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失真的;7.其它重大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二)对伪造相关证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省补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停止省补资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时间完成的,每延迟满 6 个月,总省补调减 2.5%。对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项目,完成时7间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对陆岛交通码头项目,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