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卫生部部长令第48号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量的膳食。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第三条 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