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企业成长期天使投资的作用而设立。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服务创新、促进创业、滚动发展”的原则。二、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孵化资金的来源: 1、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 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 第五条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固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中心分园区内的入孵企业。主要用途为: 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 2、支持入孵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过程等; 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六条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 1、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