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来源:计划财务处 发表日期: 2013-4-19 14:00:48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出差和会议费管理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07131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071310号)、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会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宁财行发200713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