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和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作为各级政府对民办幼儿园提供支持的依据。一、行政管理1、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保教工作。主动、积极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年检合格。3、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平均班额不超过35人。4、安全工作管理到位。办园时间超过5年的,5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办园时间不足5年的,自开办之日起无重大安全事故。二、园舍条件5、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