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