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2013-3-8)1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2 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