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若是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就要追究其事故责任。第三条 安全责任有三重含义:一是使人担当起来的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份内应做之事,三是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处罚。第四条 安全责任具体为:一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分级责任制,三是岗位责任制,四是技术责任制。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就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履行安全责任,警示思想麻木不仁者,警示安全管理不实者,警示监督检查不力者。第六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技规、行规、职工岗位责任制、铁路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