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1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到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进行晨检并填写每日晨检记录表,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5从业人员操作前洗净双手,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6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操作前双手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7食品安全管理员(师)应按要求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8食品安全管理员(师)应制定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