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安监执法人员不懂得、不重视收集相应证据,作出的相应执法行为不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此导致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败诉。这类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不仅造成工作被动,且也影响了安监执法人员的形象。主要问题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均对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成为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核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其执法行为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安监执法人员不熟悉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或因为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配套规章尚不完善,在证据收集与运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取证质量不高,证据不充分长期以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存在着“重口供,轻事实材料”的现象,证据材料中只有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行政执法原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