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