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 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