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第三条 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第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第六条 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