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领导、各科室及各二级单位、各区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三、职责(一)煤矿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安检科、生产科、技术科、机电科、地测科、供应科、通防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各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安检科。(二)煤矿领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范围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意见,提出下一阶段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要求。2.生产副矿长组织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检修、工艺改变等环节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负责。3.总工程师组织对技术管理方面隐患进行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