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总则1.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1.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1.4 安全环保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所属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1.5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