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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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保障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

2、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省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重点任务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编制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

3、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等。负责项目(课题)实施、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预算调剂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评估和验收。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

4、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项目;(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额度。省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

5、。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在年度指南予以明确。(一)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前补助对象为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国有高等院校、国有科研院所或其他事业单位。(二)后补助是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具体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项目预算经立项核定,签订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再根据项目(课题)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科

6、技厅可按一定比例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能承接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避免分散使用。(二)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重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分配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要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所有渠道获得的资金都要按照“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和管理。注重绩效,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资源的决定

7、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应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安排要结合财力可能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特点适当给予支持。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省科技厅在统筹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时,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当年安排省重大科技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突破重大科技专项当年财政预算。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

8、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

9、算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

10、的管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20%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二)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三)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11、。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按项目任务书中核定项目绩效支出的总量、分配比例、数额,分年度计提。项目实施期内发放比例不超过 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非研发类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如科技示范、平台类建设等项目)不予提取绩效支出。第十五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列入立项当年预算。项目实施期满,根据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提出其剩余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列入重大科技计划年度预算中安排。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使用。验收不通过和终止的项目(课题)其剩余资金不予补助。第十六条 财政安排的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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