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用火制度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 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6、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7、 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