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清单9、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者未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者未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田林县粮食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田林县粮食局执法大队咨询电话 0776-2571961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6-25742759 设定依据【法规】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42 号)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
2、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42 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10 实施对象 本级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用粮企业。11 行使层级 县级12 权限划分【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 5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407 号公布实施,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
3、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控制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 2 -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13 行使内容(一)处罚依据。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42 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
4、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42 号)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
5、举报投诉,发现“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或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2)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3)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报告书应当载明: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5)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人。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6、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 -5.送达责任:(1)对检查对象作出处罚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对象;(2)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6.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监督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
8、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 备注- 4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建
9、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
10、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粮 食 局 负 责 人 应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或粮食局主要负责人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主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监督检查负责人或案件
11、承办人附件 :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者未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流程图。- 5 -附件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者未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审查核实立案 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