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7-101-1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水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水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 148 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窗口。10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时间(5 月 1 日10 月 3
2、1 日):9: 00-12:00 ;13:3016:30冬季时间(11 月 1 日4 月 30 日):9: 00-12:00 ;13:0016:00咨询电话 07702881240/2825800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02883116/282010112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96 年主席令第六 66 号第一次修正,2008 年主席令第 87 号第一次修订)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3、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2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2 号)第二条 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行政调解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冲撞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管理、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13 实施
4、对象 防城港市辖区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事项14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二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 号):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落实国发2010 33 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16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
5、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无。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60 日。19 实施条件 受到水污染损害引起纠纷的情形。20 申请材料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 2)环 节 名 称 无。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服 务 ) 办 结 时 限 无。22 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1.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3及标准 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
6、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报企业法人、申请单位填写人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无。27 结果样本 无。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单位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33 运行系统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
7、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35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对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2.调查环节责任:对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3.调解环节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
8、渠道。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受理的纠纷调解未及时调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重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调解的。3.未按法定程序或未遵循行政调解原则实施行政调解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37 备注5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受理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 低 经办人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 经办人调解环节:未坚持以自愿为原则,因收受好处,强迫特定当
9、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低 法宣科领导、 分管局领导4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定、把关 低1.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2.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3.做到调解主体合法、调解程序完备、调解文书规范,切实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力求取得成效。4.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分管局领导附件:1.水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书6附件 1水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
10、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调解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60 日)水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双方书面提出申请召开调解会(3 日)当事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终结书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即结案。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调解(55 日)环境保护部门受理(2 日)7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原件 否 2 A4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签字或盖章8附件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书甲方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调解的事项和理由: 甲方申请人签字(盖章)乙方申请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注:如有其他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书附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