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