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房产测绘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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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清 远 市 房 产 测 绘 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 年 11 月1目 录一、总则 .3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31.3 参考资料 .3二、术语 .32.1 产测绘名词 .32.2 筑容量名词 .52.3 建筑术语 .6三、基本原则、数据采集、精度要求 .123.1 基本原则 .123.2 数据采集 .12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44.1 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条件 .14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4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5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64.5 补充细则 .16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315.1

2、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15.2 不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315.3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32六、变更测绘、现状测绘 .37七、附 则 .392前 言房产面积测算是房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测算成果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中,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它为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征收税费等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图件资料,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工作。而近年来,我市房产事业发展迅速,建筑设计及建筑类型日新月异的状况,使原有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已不能完全诠释。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统一和规范我市用于产权登记目的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循房

3、产测量规范规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原则下,参照了深圳等地的规定,结合本市近年来房产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地区、独立工矿区和军队驻地的产权登记房产测绘工作。农村居民区的房产测绘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本细则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细则由清远市房产测绘所起草。3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清远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建设部关于房

4、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 号)及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结合清远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等相关的房屋面积测算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预售测绘算。1.3 参考资料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汇编二、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产测绘名词1) 房屋面积测绘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以下同) ,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4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4)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

6、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7) 房屋的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竣工认定。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7、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5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2.2 筑容量名词1) 用地面

8、积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3)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5) 建筑物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6) 建筑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包括两种情况: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 1.50 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 1.50 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

9、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67) 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8) 规定建筑容积率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建筑容积率。9) 规定建筑面积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10) 建筑层数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括以下情况:a)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 9.0 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 1/8 者;b) 实心女儿墙高度自墙顶往下小于 1.50 米者;c)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

10、合外墙者。2.3 建筑术语1) 裙楼、塔楼高层建筑中,低楼层部分的建筑结构至高楼层部分发生转换,且结构转换的相邻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差值超过低楼层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 1/3 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 层高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3) 楼层净高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4) 自然层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75) 标准层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6)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7)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8)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

11、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9)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楼层。10)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11) 屋面(顶)层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楼层。12) 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 1/2 者。13) 半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 1/3 但小于1/2 者。 14) 走廊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交

12、通空间。15) 过道8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16)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17)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18)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19) 架空通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21) 门廊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的由上方建筑形成的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开放式建筑空间。22)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篷。23) 阳台建筑中凸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的平台,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

13、、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24) 露台与建筑衔接供人们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25) 凸窗9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达到或超过 0.40 米的凸出外墙的窗。26) 落地窗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小于 0.40 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27)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28)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9)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30)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3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32)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33) 永久性顶盖结构牢固,可供永久使用的顶盖。3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公共街巷上的临街楼房。35) 门厅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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