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多元、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是公司的各项环节都能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职责。第二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都应在自己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安全责任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不负责任、失职造成的事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