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朗镇7户企业获评为A级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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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朗镇 7 户企业获评为 A 级纳税人按照上级局的有关部署,南朗国税分局与地税分局从今年 4 月起联合开展的 20082009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于近期顺利结束,南朗镇 7 户企业获评为 A 级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出台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评为 A、B、C 、D 四个等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 A 级纳税人按照办法要求采取激励措施,对 C、D 级纳税人则加强管理监控。纳税信用等

2、级评定一般两个年度进行一次。本次评定是历次评定中评定范围最广、参评纳税户和评出 A 级纳税人最多的一次。据统计,全镇参与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共 514 户,共评出 A 级纳税人 7 户,占参评纳税户的 1.36;(A 级纳税人名单请见下表)评出 B 级纳税人 505 户,占参评纳税户的 98.25;评出 C 级纳税人 2 户,占参评纳税户的 0.39;评出 D 级纳税人 0 户。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落实有关激励、管理、服务和监控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我市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南朗镇 7 户 A 级纳税人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中山 ABB 变压器有限公

3、司2、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3、中山通佳鞋业有限公司4、中山市三礼电子有限公司5、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6、中山杰仕地汽车皮件制品有限公司7、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关于中秋节上班及放假安排、10 月份税期安排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10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中秋节:9 月 22 日至 24 日放假调休,共 3 天。9 月 19 日(星期日) 、25 日(星期六)上班。二、国庆节:10 月 1 日至 7 日放假调休,共 7 天。9 月 26 日(星期日) 、10 月 9 日(星期六)上班。2010 年 0

4、8 月总第 48 期 中山市国家税 务局南朗税务分局编2由于受国庆节放假调休的影响,10 月申报期安排如下:增值税(按月) 、消费税(按月) 、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 10 月 26 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 10 月 18 日。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2010-8-25提高警惕,慎防骗子近日,我镇一些企业反映,接到假冒我分局税务人员要求企业提供数据的电话。为此,我分局提醒各纳税人及办税员,在日常涉税工作中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我分局征收大厅有张贴我分局工作人员照片及职务、姓名,请认准。如有接到税务工作电话请询问对方身份,是否你熟悉的税

5、务人员;如遇到税务人员到企业实地巡访,纳税人对税务人员身份有怀疑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我分局所有涉税通知均通过“税企通”平台或手机短信(号码为:106573400922)下发给企业,纳税人如遇到通过 QQ、私人电子邮箱等媒介收取的税务文书,请积极与我分局相关经办人员联系,确认真实性。三、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本系统内的所有单位、部门(其他税务分局、市局各科室、市局稽查局等)原则上都不会直接联系我局辖区纳税人,一般都会通过我分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及反馈情况。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要求

6、,我市从 2010 年 7 月起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普通发票从 2010 年 7 月起分期分批供应,201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使用。在 2010 年 7 月至12 月期间,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纳税人持有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在 2010 年 12 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缴销及领购新版发票手续。二、新版机打普通发票必须使用广东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v3.00716)开具。纳税人可以登陆中山国税网站下载开票软件,或携带 U 盘到所辖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拷贝。特此通告中山市国家税务

7、局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542 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94 号)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从今年 7 月 1 日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同时完成了“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端升级开发工作,现就有关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的原则,免费提供“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单机企业版,下同)给纳税人使用。二、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后可开具打印

8、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新版通用机打发票、旧版商品销3售统一发票(电脑版) ,同时具备对普通发票开具数据的(含新版通用手工发票和新版定额普通发票)录入、导入和导出,发票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详见“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 。三、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省国税局已经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万元版以上的票种设置开具上限金额和下限金额,如万元版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为 99999.99 元,最小金额为 10000.00 元,超出或小于开票限额将不能保存。对限额千元版、限额百元版的发票,只设置了开具上限金额,没有设置开具下限金额。四、略。五、略。附件: 纳税人普

9、通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

10、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

11、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49 号 发文日期:2008-11-20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

12、们,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

13、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 、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 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

14、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三)园艺植物初加工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

15、,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 、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

16、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5(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 、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五)糖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

17、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 、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

18、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

19、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

20、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6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21、(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 、去内脏、去骨(刺) 、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 、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

22、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三、附表四)(摘自 2010 年 1 月 7 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3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财税2010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

23、署海关: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016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1.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 自 2010 年

24、 4 月 14 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7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17 号)的规定,本通

25、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 7 个县的 27 个乡镇。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二 0 一 0 年七月二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

26、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 号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186 号)文件规定,你地区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要求(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

27、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9第 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2 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二)试点地区地(市)税务

28、机关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逐项对试点出口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 (见附件 1) 。据此,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本地区拟同意试点的出口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 (见附件 2)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三)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1.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2.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3.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8二、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

29、物退(免)税有关规定(一)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三)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30、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四)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三、出口退税系统应用有关要求(一)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已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部分模块进行了升级,增加了若干审核疑点配置,审核系统升级内容见附件 3。请你局使用升级后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31、算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二)请你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进行数据分析,做好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附件:(略刊)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升级说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1、问:出口企业办理产品退运申请借单需提供何种资料?如何办理? 答:对出口货物退运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已经做单证收齐处理的,由于海关须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办理退运手续,企业应事先向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借单登记”手续。企业借单登记手续如下:(1) 企业填写借单申请表(借单申请表的格式如附表一) 。 (2) 企业经办人的办税员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经办人持上述资料到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借单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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