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3术语和定义3.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3.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3.3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